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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男孩家中猝死!生前竟8個月之內連續抽血16次!涉案企業已停業整頓

01|案件概述
今年1月15日,一名十九歲男孩趙某在家中猝死。在趙某父親為其整理遺物的過程中發現,趙某的床墊下有一沓厚厚的票據記錄了2023年趙某被抽采血漿的情況。票據顯示,在其去世的前8個月里疑似被抽取血漿16次,最短記錄間隔天數僅12天。另外還有一張當地醫院在1月5日對趙某開具的檢查單:患者重度貧血,疑似出現造血功能障礙。
趙某的手機聊天記錄里記錄了他被人接送到「忻州血漿站」變賣血漿的過程,「接頭人」每次會支付他260-300元左右的費用,並有專門車輛對其進行接送。
3月19日晚,當地衛生健康和體育局發布通報,涉事企業忻州天壇生物單采血漿有限公司已停業整頓,配合調查。
02| 案件分析
▷ 採集血漿與日常獻血有什麼不同?
人體的血液是由55%-60%的血漿和40%-45%的血細胞組成。我們日常的獻血包括獻全血和獻成分血,獻成分血又分獻血小板、粒細胞或外周血幹細胞等。目前,我國以捐獻血小板最為普遍,由血站採集後直接供給臨床。
血漿採集是利用全自動單采血漿機,經離心機分離,採集人體血液中的血漿部分,再將血細胞回輸給血漿捐獻者。這些血漿並不用於臨床輸血,而是用於製作血漿血液製品,它們通常被提供給血液製品生產單位,用於生產血液製品。這些製品會被用於各類狂犬疫苗、手術傷口恢復、免疫系統疾病的治療等途徑。


▷ 涉事企業採集血漿是否合規?
《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單采血漿站必須使用單采血漿機械採集血漿,嚴禁手工採集血漿。
每次採集供血漿者的血漿量不得超過580毫升(含抗凝劑溶液,以容積比換算質量比不超過600克)。嚴禁超量採集血漿。
兩次供血漿時間間隔不得少於14天。嚴禁頻繁採集血漿。
嚴禁採集非劃定采漿區域內供血漿者的血漿。嚴禁採集冒名頂替者及無《供血漿證》者的血漿。
嚴禁採集血液或者將所採集的原料血漿用於臨床。
除此之外,根據《獻血漿者須知》第五條,獻血漿者需要進行體格檢查和血液檢測項目,其中體格檢查包括年齡、體重、血壓、脈搏等10項要求,血液檢測項目包括血型、血紅蛋白、血清總蛋白含量測定等9個項目。
而據此前多家媒體報道,趙某的多名朋友表示,他們曾多次在忻州血漿站捐獻血漿,但是血漿站僅僅測量了血壓,有時甚至連抽血化驗都沒有。目前,忻府區工作專班正在對該血漿站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 涉事企業採集血漿是否違反刑法?
《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一款

【非法組織賣血罪】
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據趙某的朋友和趙某父親的敘述,涉事血漿站曾承諾拉一個人捐獻血漿給100元的報酬。在一些節假日,該血漿站還會推出「獻血漿後均可領取精美禮品一份等」等相關宣傳文章。有律師表示,血漿站的宣傳可以強調捐獻血漿的利國利民之處,但若是以過度強調捐獻血漿可以獲得報酬的方式進行宣傳,則會有非法組織賣血罪的嫌疑。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此前媒體的多方報道中,趙某的朋友均表示血漿站並未按照規定對他們進行體檢等,趙某在8個月之內疑似被採集血漿16次,採集血漿時最短間隔時間僅12天。該血漿站可能會涉嫌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
3月20日,天壇生物回應稱,報道中提及的最短獻漿間隔天數為12天為不實信息,忻州漿站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確保獻血漿者兩次獻血漿間隔不少於14天。同時,經查詢該名獻血漿者年齡等基本信息及其實施獻漿時相關體檢資料,條件符合採漿要求。
目前,該事件尚在調查之中。
03|案件警示
捐獻血漿和獻血都是能救死扶傷的義舉,適量地捐獻血漿對大多數健康人群沒有明顯的壞處,但是捐獻血漿需要通過正規的血漿採集站經過合法正規的程序進行,過度頻繁地捐獻血漿會導致捐獻者免疫力下降、凝血功能障礙等健康問題。一些血漿採集站宣揚的捐獻血漿可以降低血脂是沒有科學依據且違反相關法規的,利用有償捐獻作為宣傳,組織血漿採集也是不符合規定的,這種具有誘導性的宣傳行為應當受到嚴厲打擊,對血漿捐獻的監督和管理需要進一步加強。生命只有一次,我們應當珍惜自己的生命,在進行公益行為時量力而行,經過正規合法的途徑,不要貪圖利益而以自己的生命健康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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