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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到KTV唱歌喝酒時,因覺得KTV賣的華子香煙太貴,隨後要求老闆退一賠三

廣東廣州,一男子到ktv唱歌喝酒時,因覺得ktv賣的華子香煙太貴,於是到附近的便利店購買了兩包到ktv包廂使用。一個小時後,男子又到該便利店處,購買了兩條同款華子香煙。隨後男子以買到假煙為由,要求老闆為其結清ktv的消費賬單。被拒絕後,男子向主管部門舉報並將老闆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定老闆必須退一賠三。

(案例來源:裁判文書網)

根據文書網的案情顯示,候先生與朋友們吃飯喝酒後,再到ktv包廂繼續喝酒唱歌時,因覺得ktv一包軟裝華子香煙賣120元一包太貴,於是獨自一人來到ktv附近的一家24小時便利店處,支付160元購買了兩包軟裝華子香煙。
時隔一個小時後,候先生以包廂朋友太多為由,又在同一便利店處購買了兩條同款華子香煙,並掃碼支付了1600元給老闆陳某。
次日凌晨1時許,侯先生拿著兩條拆過封,但還未使用的香煙及兩包已經使用過的同款華子香煙,來到便利店處,找老闆陳某理論,並以購買到假煙為由,要求陳某退一賠三。
被老闆拒絕後,侯先生報警。民警趕到現場並讓雙方協商處理時,侯先生聲稱,陳某不願意退一賠三也可以,但要把ktv包廂3000多元的賬單給結清,當作補償。再次被拒絕後,侯先生向煙草局舉報。
煙草局介入調查,並鑑定侯先生手上的香煙均為假煙後,侯先生遂以被欺詐為由,將陳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定陳某必須退一賠三。
本案是候先生髮起的維權之訴,根據民法舉證規則,候先生必須先行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候先生一方提供了煙草局的鑑定報告、其兩次購買香煙時的支付記錄、報警記錄等證據證明其一方確實是被欺詐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商家以次充好致使消費者處於錯誤的認知下,作出錯誤購買行為的。商家應當承擔退一賠三的懲罰性後果。
據此,侯先生認為,陳某作為商家知假賣假,必須承擔欺詐消費者的懲罰性後果,即需退回煙款1760元並支付其3倍賠償金5280元。
聽完候先生的指控後,陳某隨即反駁稱:
首先,從候先生購買兩包香煙沒有使用完,就聲稱不夠用,並再次購買兩條同款香煙來看,其一方明顯是知假買假的。後面購買兩條香煙未使用就能證明這一點。
其次,從侯先生事後要求本人為其到ktv買單,也可以證明其一方大量購買香煙的動機不單純。
再次,ktv包廂加起來一共有7個人,侯先生購買香煙的目的不是為自己個人使用,因此不能認定為消費者。
最後,涉案香煙是在5天後才被拿去鑑定的,因此不排除送檢香煙有被掉包的可能性。
通過陳某的辯解,粗看之下,確實有一定的道理,即侯先生先買的兩包煙,都還沒抽完,就又繼續購買兩條同款香煙,且ktv包廂只有7個人,根據用不完。更何況事後侯先生還要求陳某幫其買單作為賠償,這不符合常理。
但是,既然雙方告上法庭了,一切就要以事實為依據,按照法律規定來界定責任。因此,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第一,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只要不是以盈利為目的而實施的個人購買行為,就應當認定為消費者。
也就是說,雖然候先生購買香煙並非為個人單獨使用,但只要陳某不能舉證侯先生是以盈利為目的的購買行為,就應當認定其侯先生是消費者,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
第二,根據煙草局的鑑定報告、煙草局對陳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以及侯先生提供的視頻證據,可以認定送檢香煙是出自於陳某所經營便利店處的。
第三,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消費者被欺詐的,消費者可採取與商家協商處理的方法或以起訴的方式維護個人合法權益。
具體而言,消費者被商家欺詐後,如果雙方能夠協商處理糾紛的,就自行協商解決,但協商解決後,消費者不能就同一事實再另行起訴。如果協商不了,可以起訴解決雙方的糾紛。
也就是說,只要侯先生確實是購買到假煙,那麼侯先生一方有權提出解決方案。當然,陳某不接受的話,也有權予以拒絕。
換而言之,侯先生當時提出以幫其買單解決雙方糾紛,並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且不影響對本案的事實認定。
綜上,法院支持侯先生的訴求,故判定賣家陳某不僅要退回煙款1760元給候先生,另外還要支付5280元賠償金,並承擔案件受理費。
有網友表示,或許候先生的動機確實不單純,但只要陳某身正不怕影子歪,那就不會給對方有機會索賠,因此法院的判決沒有問題。對此,您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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