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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寧縣小學校長9年強姦猥褻22名學生!已被注射執行死刑!
近日,一起震驚全網的案件在某省平涼市落下帷幕。該市靜寧縣某小學原校長張某某因強姦猥褻多名兒童被判處死刑,並已於11月7日執行死刑。

庭審現場
01| 案件回顧
根據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布告,張某某自2010年至2019年6月,在靜寧縣某小學擔任教導主任、校長兼教師期間,通過體罰等手段,對缺乏性防衛能力的小學生形成精神控制,利用講解習題、學生交作業等機會,在其宿舍內多次對5名時年8-12歲的幼女實施姦淫,在教室內當眾或在其宿舍內,多次對17名時年8歲-14歲的兒童實施猥褻。
02| 法院判決
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判決張某某犯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件宣判後,張某某曾提出上訴,但被該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維持死刑原判,並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今年11月7日,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將張某某驗明正身,押赴刑場,注射執行死刑。
03|訴諸刑法
根據《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款【強姦罪】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三款第(一)項、第(二)項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 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 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 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1)對「多人」的認定
司法機關在最高檢發布的第42號指導性案例中指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的『姦淫幼女多人』一般是指姦淫幼女三人以上」。故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多人」指「三人」
(2)對「公共場所」「當眾」的認定
根據《辭海》的解釋,「公共場所」是指公眾可以去的地方或者對外公開的地方,其中,公眾,可以理解為不特定人。
那麼,校園是否屬於公共場所呢?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學校中的教室、集體宿舍、公共廁所、集體洗澡間等,是不特定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在這些場所實施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認定『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犯罪。」所以,校園以及校園內的教室、宿舍等場所都屬於「公共場所」的範圍。
根據《關於依法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當眾並不要求在場人員實際看到」。但在適用該條款時,需要注意的是,認定為「當眾」需要求其他在場多人一般要在行為人實施犯罪地點的視力所及的範圍之內,換言之,只要性侵害行為處於其他在場人員隨時可能發現、可以發現的狀況,就屬於「當眾」
(3)強姦罪與強制猥褻罪的主要區別
強姦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女性,包括十四周歲以上的婦女和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對於姦淫男性的行為,只能認定為強制猥褻罪。
強制猥褻罪的犯罪對象為十四周歲以上的人,猥褻不滿十四周歲兒童的,定猥褻兒童罪。強制猥褻罪不限性別,男性和女性均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
強姦、猥褻未成年人是一種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犯罪行為,它不僅對兒童的身體和心靈造成巨大的傷害,而且對整個社會造成了不可估量的負面影響。本案的審判和執行,是司法機關對未成年人權益的堅定信心和堅決保護,也引發了社會各界對此類犯罪行為的深刻反思。對於這種行為,必須堅持「零容忍」的原則,一經發現,必須堅決打擊,嚴懲不貸。
此外,對於強姦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一般不適用緩刑。對於判處刑罰同時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工作、活動,禁止其進入中小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場所。同時,對於利用職業便利實施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等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適用從業禁止。這一規定確保了那些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的人無法再次利用職業便利危害社會的安全。
04| 警示與思考
學校
1.學校應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並針對性地開展性安全教育,使學生提高防範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2.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教職工與學生交往行為準則、學生宿舍安全管理規定、視頻監控管理規定,建立預防、報告、處置性侵害、性騷擾工作機制
3.學校應當制定規範教職工的校規校紀,內容合法合理,制定程序完備並向學生和家長公開,按照要求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
家庭
1.強化家長的監護責任,尤其是外出務工人員應多關注子女的成長,教會孩子保護自己的能力和最基本的防範措施,掌握基本的異性交往禮儀。
2.家長要有兒童性侵防範意識,教會孩子了解身體隱私的概念,讓孩子懂得適當觸摸和不當觸摸之間的界限。
3.鼓勵孩子傾訴,讓孩子養成無論感覺到困惑或恐懼都願意和家長傾訴的習慣。
4.家長應該教育孩子認識「好人」和「壞人」,不要輕信陌生人,告訴他們該如何保護自己。

庭審現場
01| 案件回顧
根據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布告,張某某自2010年至2019年6月,在靜寧縣某小學擔任教導主任、校長兼教師期間,通過體罰等手段,對缺乏性防衛能力的小學生形成精神控制,利用講解習題、學生交作業等機會,在其宿舍內多次對5名時年8-12歲的幼女實施姦淫,在教室內當眾或在其宿舍內,多次對17名時年8歲-14歲的兒童實施猥褻。
02| 法院判決
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判決張某某犯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件宣判後,張某某曾提出上訴,但被該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維持死刑原判,並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今年11月7日,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將張某某驗明正身,押赴刑場,注射執行死刑。
03|訴諸刑法
根據《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款【強姦罪】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三款第(一)項、第(二)項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 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 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 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1)對「多人」的認定
司法機關在最高檢發布的第42號指導性案例中指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的『姦淫幼女多人』一般是指姦淫幼女三人以上」。故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多人」指「三人」
(2)對「公共場所」「當眾」的認定
根據《辭海》的解釋,「公共場所」是指公眾可以去的地方或者對外公開的地方,其中,公眾,可以理解為不特定人。
那麼,校園是否屬於公共場所呢?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學校中的教室、集體宿舍、公共廁所、集體洗澡間等,是不特定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在這些場所實施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認定『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犯罪。」所以,校園以及校園內的教室、宿舍等場所都屬於「公共場所」的範圍。
根據《關於依法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當眾並不要求在場人員實際看到」。但在適用該條款時,需要注意的是,認定為「當眾」需要求其他在場多人一般要在行為人實施犯罪地點的視力所及的範圍之內,換言之,只要性侵害行為處於其他在場人員隨時可能發現、可以發現的狀況,就屬於「當眾」
(3)強姦罪與強制猥褻罪的主要區別
強姦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女性,包括十四周歲以上的婦女和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對於姦淫男性的行為,只能認定為強制猥褻罪。
強制猥褻罪的犯罪對象為十四周歲以上的人,猥褻不滿十四周歲兒童的,定猥褻兒童罪。強制猥褻罪不限性別,男性和女性均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
強姦、猥褻未成年人是一種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犯罪行為,它不僅對兒童的身體和心靈造成巨大的傷害,而且對整個社會造成了不可估量的負面影響。本案的審判和執行,是司法機關對未成年人權益的堅定信心和堅決保護,也引發了社會各界對此類犯罪行為的深刻反思。對於這種行為,必須堅持「零容忍」的原則,一經發現,必須堅決打擊,嚴懲不貸。
此外,對於強姦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一般不適用緩刑。對於判處刑罰同時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工作、活動,禁止其進入中小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場所。同時,對於利用職業便利實施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等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適用從業禁止。這一規定確保了那些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的人無法再次利用職業便利危害社會的安全。
04| 警示與思考
學校
1.學校應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並針對性地開展性安全教育,使學生提高防範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2.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教職工與學生交往行為準則、學生宿舍安全管理規定、視頻監控管理規定,建立預防、報告、處置性侵害、性騷擾工作機制
3.學校應當制定規範教職工的校規校紀,內容合法合理,制定程序完備並向學生和家長公開,按照要求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
家庭
1.強化家長的監護責任,尤其是外出務工人員應多關注子女的成長,教會孩子保護自己的能力和最基本的防範措施,掌握基本的異性交往禮儀。
2.家長要有兒童性侵防範意識,教會孩子了解身體隱私的概念,讓孩子懂得適當觸摸和不當觸摸之間的界限。
3.鼓勵孩子傾訴,讓孩子養成無論感覺到困惑或恐懼都願意和家長傾訴的習慣。
4.家長應該教育孩子認識「好人」和「壞人」,不要輕信陌生人,告訴他們該如何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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